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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名称: 大陸報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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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介绍:

應邀赴台交流(通稱公務),指團組或個人應邀赴台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技術、衛生、體育、新聞等各項交流和參觀、訪問、考察、舉辦展覽以及進行經濟貿易等活動。赴台交流需經過立項、報批兩個程式。

1、立項程式

申請立項材料:申請立項請示報告、台方邀請函、在台期間日程安排、台方邀請單位背景及資信情況、擬赴台人員情況等材料。

交流專案經批准立項後,被邀請單位和個人方可回復對方接受邀請,並通知台方辦理入台手續。

立項材料按行政隸屬關係上報。

2、報批程式

上報審批村料:申請赴台請示報告、台方邀請函、在台活動日程、赴台人員名單。必要時應提供台方政治社會背

景、資信和赴台人員參加研討會的論文或論文提綱以及台方邀請其他大陸人員的情況。

對年事已高或身體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員,應附所在單位或組團單位同意並負擔意外情況費用的證明和省級醫院開具的同意長途旅行的體檢證明。

赴台人員名單按規定填寫,即如實填寫清楚赴台人員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和職務、赴台身份、戶口所在地等,按戶口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填寫,各一式四份。

交流項目批准後,國台辦開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員應嚴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時間,按時返回。

赴台人員持國台辦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時間內,到戶口所在地的省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或經授權的當地公安部門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3、辦理《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

公安部門所需材料:國台辦開具的“赴台批件”。(團組領隊附原件、其他人用影本,每人一份);赴台人員所在單位出具介紹信;台方邀請函及“入台證”影印件;本人身份證(備影本)、戶口本(備影本)及 4張二寸免冠護

照用照片。

有的地區規定在申請辦理赴台證件時,須提供由當地台辦開具的有關證明。 非公職人員赴台,持國台辦公函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辦有關赴台手續。

4、通關換證事項

赴台人員可通過我任何一個開放口岸經香港赴台。

赴台人員持台方入台證件副本(加蓋有藍色印章)與經港到台的往返機票,到臺灣當局設在香港機場的“中華旅行社香港服務處”驗證並換取正本。

注意瞭解香港的公休及節假日,避免出現到港後無法及時換證,造成赴台行期延誤。

根據有關規定,經香港前往臺灣,憑赴台證件與機票過境香港7日內免辦簽證。

注意保管好證件、機票及物品。如證件丟失請及時與香港新華分社或大陸有關部門聯繫解決。

 

 

发布日期: 2011/4/29 下午 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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